(2010)杭拱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江辉与杭州华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辉,杭州华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江辉。被告杭州华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辉与被告杭州华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辉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辉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江辉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