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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法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1]紫法执字第00010号陶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紫法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陶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陶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2007)紫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陶某某于2011年底前一次性给付小孩李庆灵抚养费10000元,2007年起至18周岁李庆灵抚养费共计20800元(小孩李庆灵于2001年11月8日出生,按1600元/年计算),差额部分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紫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 武 榜执行员 杨  全执行员 纪 晓 英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