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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莘塍镇董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莘塍镇董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林。委托代理人蔡安国。被告瑞安市莘塍镇董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莘塍镇董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陈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