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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许道元与孙建光、宋建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道元,孙建光,宋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7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道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建光。原审被告:宋建丽。原审原告孙建光与原审被告宋建丽、许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温瑞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道元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许道元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0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许道元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道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