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富生与李社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生,李社英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72号原告:陈富生。委托代理人:戴永祥。委托代理人:张兴刚。被告:李社英。委托代理人:魏德祥。委托代理人:杨红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生诉被告李社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生撤回对被告李社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