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证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证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A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B,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证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证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36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1036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雄X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