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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崔爱国与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爱国,宋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崔爱国,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宋永昌,男,1955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崔爱国申请执行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永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