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崔爱国与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爱国,宋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崔爱国,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宋永昌,男,1955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崔爱国申请执行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永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