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樊春霞与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乔治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春霞,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乔治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樊春霞,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唐才宗,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于乔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乔治,男,成年,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春霞与被告依莱克顿(宁波)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乔治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春霞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春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樊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