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桂玲与被告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卢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27号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对原告赵桂玲与被告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卢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倒数第2行应为“一、被告阳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赵桂玲医疗费、误工费、三轮车维修费、鲜花损失费共计3363.58元。”二、(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正数第1行应为“二、被告卢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赵桂玲医疗费、误工费、三轮车维修费、鲜花损失费共计2242.38元(已付598.80元)。”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于景涛代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