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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二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二字第33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址西安市环城北路173号,现址西安市朱宏路9号。法定代表人卫玉让,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天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南坊巷10号。法定代表人高文森,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新荣基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王昕,主任。本院受理的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干道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做出的(2010)西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12日,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警苑小区A号住宅楼第一层房屋6套。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