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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塘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陆惠强与李峰、孟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强,李峰,孟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塘商初字第451号原告:陆惠强。委托代理人:章文雄。被告:李峰。被告:孟国忠。原告陆惠强为与被告李峰、孟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简易程序审理,同年7月22日变更为按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惠强委托代理人章文雄、被告孟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惠强起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均不认识,周小英系被告孟国忠设立单位的出纳,其介绍单位因经营需要借钱,为此原告于2008年1月5日和2007年12月23日借给被告。因为当时原告不了解被告,所以在同意加盖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章后,才借给被告,并约定利息。事后,被告没有按期支付过利息,也找不到被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3968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单二份,证明被告李峰、孟国忠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2、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孟国忠经营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事实。被告李峰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孟国忠答辩称:被告孟国忠不认识原告,双方没有见过面。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财务专用章一直是由出纳周某保管,被告孟国忠不知道借款之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孟国忠的诉讼请求。被告孟国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据原告的申请,通知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其在天都国际商务会所记录包厢消费,李峰是该商务会所经理,该商务会所的财务专用章由李峰保管。原、被告借款之事是经介绍。原告将钱交给周某后,其将钱交给李峰,李峰在借据上签字,并加盖了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财务专用章。孟国忠也知道借款之事。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证据1,被告孟国忠对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财务专用章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章不是其所盖,不能证明其是借款人;被告李峰放弃质证权。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作证据使用。证据2,被告孟国忠没有异议,被告李峰放弃质证权,本院予以确认。对证人周某证言,原告没有异议,被告孟国忠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向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作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7年12月23日,李峰通过周某收到原告借款100000元,李峰在借据落款处签字,并列加盖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财务专用章。该借据载明: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一个月为周期,每周期支付红利6000元,当月支取。2008年1月5日,李峰又通过周某收到原告借款100000元,李峰在借据落款处签字,并列加盖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财务专用章。该借据载明: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一个月为周期,每周期支付红利3000元,当月支取。事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系孟国忠投资设立,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孟国忠在经营期间以天都国际商务会所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刻了“天都国际商务会所财务专用章”用于经营活动,并允许李峰使用该章帮助其处理天都国际商务会所事情。周某系孟国忠所雇佣的财务人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系孟国忠投资设立,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故以该会所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认定为孟国忠的个人行为。孟国忠允许李峰使用会所的章是一种授权行为,李峰在借据落款处签字,并列加盖天都国际商务会所的财务专用章,应视为李峰、孟国忠共同向原告借款,应承担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峰、孟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惠强借款150000元。二、被告李峰、孟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惠强利息3968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94元,由被告李峰、孟国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9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丁伟华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吴国萍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