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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保东与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闫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东,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闫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北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李保东,无业。被告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金凯悦商务酒店a座107。法定代表人林静,经理。被告闫超。原告李保东诉被告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闫超服务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闫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被告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为承办唐山陶瓷博览会车展委托原告与有关部门协调场地,原告为此垫付业务招待费人民币10000元。对原告所垫付费用被告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应该支付,但却以将此款给了被告闫超让其负责与原告结算为由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拖欠业务招待费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唐山市时尚风采广告有限公司未进行设立登记,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