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桂兰与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兰,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社区吴山小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里坞门小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珊瑚里小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银田小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银田小区下店自然村,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社区下昆溪小区,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塘头小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金行初字第17号原告朱桂兰。委托代理人李坚。委托代理人何华庭。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晓。委托代理人江凯。委托代理人许展宏。第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社区吴山小区。负责人:吴卫平。第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里坞门小区。负责人:陈国泰。第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珊瑚里小区。负责人:王世华。第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银田小区。负责人:韦彦星。第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银田小区下店自然村。负责人:吴元华。第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社区下昆溪小区。负责人:孙国平。第三人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塘头小区。负责人:李立红。原告朱桂兰对东阳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10)4号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人民政府根据1958年6月22日原东阳县白云乡昆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出具“为李文金户建长一丈三尺,横一丈平房一间”的承诺书,承认原告户拥有的14.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与其他拟拆建房屋整合报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桂兰负担。审 判 长 盛根旺审 判 员 唐志军审 判 员 楼缙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素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