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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0-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寿东兴与王金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虎,寿东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东兴。上诉人王金虎为与被上诉人寿东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金虎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