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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796号

张新根与叶挺、罗巧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根,叶挺,罗巧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7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根,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被执行人叶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巧芬,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27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根诉被执行人叶挺、罗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挺、罗巧芬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新根人民币6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辉

审 判 员 陆 伯 安

代理

审判员 王 传 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