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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6号

宁波瀚诗印刷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均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瀚诗印刷有限公司,慈溪市均奕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瀚诗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法定代表人孙丹艺,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均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镇北路路口。法定代表人乔奕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6号宁波瀚诗印刷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均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均奕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瀚诗印刷有限公司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慈溪市均奕电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瀚诗印刷有限公司货款32842.06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98元、执行费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