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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终字第00101号

蒙城县天盛物流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蒙城县天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与潜山路交叉口新城国际*座楼**层。

法定代表人:赵景奇,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天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刘桥新村绿荫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保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天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物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向本院提供其授权委托书委托李宗波参加诉讼,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并非本案的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故上诉人都邦财保险安徽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96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永顺

审判员  郑彩玲

审判员  佘朝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