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985号
原告:桐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海宁××纺织××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桥镇祝场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纺织××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海宁××纺织××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克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吕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