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汤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汤某某、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俞谷青
审 判 员 滕 云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