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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商初字第464号

沈某某与汤某某、谢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汤某某,谢某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汤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汤某某、谢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俞谷青

审  判  员 滕 云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