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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192号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科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阚能才,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钦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光洁,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林波,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洁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