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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0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邵海张、赖雪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某某支行,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06号

原告:某某支行。

负责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被告:赖某某。

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支行诉被告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叶黎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