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06号
原告:某某支行。
负责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被告:赖某某。
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支行诉被告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叶黎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