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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扶民初字第906号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强某某、强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扶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珠宝,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强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强某某、强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