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扶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珠宝,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强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强某某、强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 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