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胶民初字第4018号

李长芹与郑迎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长芹,郑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4018号原告李长芹,女,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迎梅,女,44岁,汉族,住胶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芹与被告郑迎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