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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2200号

孔坚与来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坚,来祖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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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孔坚,区衙前镇文化路24号。委托代理人高晓鸣,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祖良,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1组17户。

原告孔坚诉被告来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同年11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孔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晓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祖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孔坚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3日被告以旧房拆迁,新房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其中50万元言明在2010年8月1日前归还,其余80万元三天调头���还,并约定被告以房屋拆迁补偿款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但七天之后,被告开始不接电话,更不见人。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万元。被告来祖良未作答辩。原告孔坚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1.被告于2010年7月3日出具的《房子买卖协议》、银行取款凭证一组,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其中50万元约定在同年8月1日前归还,余款8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2.原告申请证人田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来祖良未提供证据。经审理,

本院查明:2010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出具《房子买卖协议》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其中50万元约定于2010年8月1日前归还,余款8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的是《房子买卖协议》,但从该协议的反映的内容来看,足以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0万元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来祖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孔坚借款8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来祖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诸灿祥

代理

审判员  崔白洁

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洪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