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德城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牟士军。
被执行人:赵卫国。
被执行人:高友梅。
被执行人:魏士兰。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7)德城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陆万元,如存款不足,只准存入,不得支出,至满足应冻结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中红执行员 郑宜平执行员 贾向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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