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4593号原告唐桂(贵)臣,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生,住胶州市。被告仲丽,女,汉族,年龄不详,住胶州市。
原告唐桂(贵)臣与被告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名字错误,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桂(贵)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文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