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商初字第1458号原告青岛亿丰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李村。法定代表人袁绍华,经理。被告庄纯青,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亿丰元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亿丰元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纯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