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汴民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付中才。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08年农历10月10日订婚,并于同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王某某于2008年农历11月1日生于一女儿,2009年2月16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某曾于2009年4月份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现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付某某离婚,女孩归其抚养,婚前财产各归所有。一审认为,王某某提出与付某某离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付某某不同意离婚,故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已将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上诉称:由于婚前不了解付某某,并且对我打骂,现在感情不和,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被上诉人也认为没有和好的希望,主要是向让其返还结婚的费用,其不同意返还,付某某才不同意离婚的。一审法院以离婚证据不足,判令不准离婚。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念慈归其抚养。付某某辩称:王某某利用婚姻多次行骗彩礼,双方的这次婚姻是王某某表姐介绍的,举行过婚礼的第二天王某某生下了她与别人的孩子,其又为孩子的出生办了宴席。王某某为了能继续行骗,不让孩子吃奶,从孩子出生直到现在的一切抚养、服装、医疗均是其家承担的。孩子刚满月王某某就提出离婚并独自离家外出不归。王某某称对她打骂不是事实,邻居都可以证明。其认为一审判决正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受法律保护。虽然付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尚不牢固,但付某某愿意继续与王某某培养夫妻感情,一审法院给双方一次机会并无不当。王某某要求二审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 晓 飞
审 判 员 薛 国 胜
代理
审判员 厉 学 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葛瑞萍(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