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商外辖终字第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湖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端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泰安市南关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湖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湖滨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湖滨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湖滨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家祥
审 判 员 潘金芳
代理
审判员 宋仁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舒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