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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0-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建民、乔裕涛、肖占松与闫治国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建民,乔裕涛,肖占松,闫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贾建民,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乔裕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肖占松,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治国,男,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执行贾建民、乔裕涛、肖占松申请执行闫治国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建民、乔裕涛、肖占松与被执行人闫治国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贾建民、乔裕涛、肖占松申请执行闫治国合伙纠纷一案的(2010)新执裁字第1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