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南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许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南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受理周某某与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许某某虽然是东阳人但其经常居住地是磐安县安文镇;且周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该合同的履行地是磐安县安文镇。故本案应由许某某的经常居住地,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周某某与许某某的承揽合同行为地在磐安县安文镇,而许某某已从2008年8月8日起在磐安县开店经营并置办了房产,其经常居住地为磐安县,本案应由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磐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伟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