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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0-10-0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运芳与许世良、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芳,许世良,刘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陈运芳,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世良,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玲,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陈运芳与许世良、刘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运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世良、刘小玲给付本金500000元、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实际数额)、一审诉讼费用12071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执行费857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许世良、刘小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世良、刘小玲资金520642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陶玉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中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