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隋建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建文,张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隋建文。被执行人张珍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建文与被执行人张珍利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珍利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