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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隋建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建文,张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隋建文。被执行人张珍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建文与被执行人张珍利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珍利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