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牡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