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淅九民裁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10-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九重基金会诉刘德定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重基金会,刘德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淅九民裁字第56号原告:九重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薛长太,该会主任。被告:刘德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重基金会诉被告刘德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重基金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〇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