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民初字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创世轴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宁兴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创世轴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宁兴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1356-1号原告:宁波创世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AB联区。(工商注册号:企合浙甬总副字第0073023号)法定代表人:郑海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才宗,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宁兴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青青路518号。(工商注册号:330211000000676)法定代表人:邱锡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创世轴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镇海宁兴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创世轴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宁波市镇海宁兴车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财产保全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洪磊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