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异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小斌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异字第48号案外人王小斌,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东仓门皇冠公寓5层B座。法定代表人胡亚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小斌对被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王小斌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小斌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小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孙红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