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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73号

白影与牛俊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8-04-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影,牛俊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影,女

委托代理人:侯峰民,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俊才,男

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影与牛俊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泉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与白影。

审 判 长 孙   荣

代理

审判员 褚 颍 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媛(代)附:主要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