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31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且原告要求提供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赵琴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琼 微信公众号“”
赵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331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且原告要求提供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赵琴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