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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503号

王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503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钱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王某某起诉要求钱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诉讼费由钱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王某某未能提供钱某某确切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梅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凌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