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吉克果沙,男,1979年9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吉什莫巫呷,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吉克约古(曾用名约古),男,1936年5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吉乃莫哈牛,女,1940年2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阿木以提,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阿衣瓦布莫,女,2000年1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阿呷吕布,女,2002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吉克以付,男,2009年5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曲布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特别授权。被告任开兵,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王玉兰,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1楼。负责人罗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冲,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克果沙、吉什莫巫呷、吉克约古、吉乃莫哈牛、阿木以提、阿衣瓦布莫、阿呷吕布、吉克以付与被告任开兵、王玉兰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八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八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克果沙、吉什莫巫呷、吉克约古、吉乃莫哈牛、阿木以提、阿衣瓦布莫、阿呷吕布、吉克以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62元,由原告吉克果沙、吉什莫巫呷、吉克约古、吉乃莫哈牛、阿木以提、阿衣瓦布莫、阿呷吕布、吉克以付负担。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