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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4033号

叶锦洲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叶锦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033号罪犯叶锦洲,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了(2008)慈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锦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锦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锦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学员,并获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锦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锦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