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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43号

谷瑜与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谷瑜,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瑜,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海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原双涧区卫生院),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

法定代表人:丁浩,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

上诉人谷瑜因诉被上诉人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鹰,被上诉人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谷瑜于1996年1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住院期间因手术需要两次输血。春节前原告在伤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回家治疗,2008年2月原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化验,××抗体呈阳性。2008年3月28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4月23日原告HIV-1型抗体呈阳性。2009年初原告起诉被告蒙城县双涧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要求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患丙肝所受的损失150643元。2009年3月26日我院下达(2009)蒙民一初字第1219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清求。2010年3月4日原告又起诉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继续治疗的各种费用共计5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汽油发票830元,车旅费发票12229.6元,医疗费发票3181.6元,住宿收据375元,服务类票据250元,被告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没有提供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病例。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谷瑜于1996年1月13日在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并输血的事实清楚,被告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没有提供原告的住院病例,推定被告有过错。本案原告提供的赔偿依据是汽油发票、车旅费发票、医药费发票、住宿收据、服务类票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票据与治疗××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原告没有提供治疗××的相关病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由于被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原告负担7000元。

上诉人谷瑜上诉称:原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未予认定,违反了诉讼证据的规定,被上诉人存在违规输血致上诉人感染××,上诉人原审提出被上诉人医疗行为存有过错,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原审应依法认定该事实。原审查明原告提供汽油发票830元,差旅费发票12229.60元,医疗费发票3181.60元,住宿收据315元,服务类票据250元,原审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不是上诉人感染HIV-1后机体免疫力下降所花费用。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人审理结果,××人各项损失70万元,此案与上诉人的情况基本一致,上诉人提出赔偿50万符合要求。××是不治之症,可致上诉人提前死亡,原审判决精神损失费5万元过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本案诉讼医疗损害,双方已达成和解,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有经济损失,且上诉人提供的发票不是其必须开支费用。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瑜于1996年1月13日在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并输血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双涧中心卫生院没有提供谷瑜的住院病例,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上诉人谷瑜因患××对其本人及家人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为宜。上诉人提供的医药费票据3181.60元,××例,考虑上诉人谷瑜的病情状况,予以认定比较妥当。上诉人提供其他票据,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蒙城县双涧中心卫生院赔偿谷瑜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医疗费3181.60元,合计83181.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负担6800元,被上诉人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顾玉华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