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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执字第295号

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敬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敬舫,马蛟祥,于功芬,王德津,秦在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马敬舫。被执行人马蛟祥。被执行人于功芬。被执行人王德津。被执行人秦在花。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马敬舫、马蛟祥、于功芬、王德津、秦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8)莱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0465.4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0465.4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