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马敬舫。被执行人马蛟祥。被执行人于功芬。被执行人王德津。被执行人秦在花。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马敬舫、马蛟祥、于功芬、王德津、秦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2008)莱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0465.4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0465.4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李光辉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高绪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