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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4106号

杨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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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106号罪犯杨波,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了(2008)象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张彦强

审 判 员  陆慧慧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