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苹,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剧晓芊,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苹(系剧晓芊之母),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剧某。
法定代理人:张苹(系剧某之母),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剧瑞昌,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桂英,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剧永建,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玉先,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苹、剧晓芊、剧某、剧瑞昌、陆桂英因与被上诉人苏玉先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苹、剧瑞昌、陆桂英及上诉人张苹、剧晓芊、剧某、剧瑞昌、陆桂英的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剧永建、被上诉人苏玉先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