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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18号

张苹、剧晓芊等与苏玉先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苹,剧晓芊,剧某,剧瑞昌,陆桂英,苏玉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苹,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剧晓芊,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苹(系剧晓芊之母),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剧某。

法定代理人:张苹(系剧某之母),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剧瑞昌,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桂英,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剧永建,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玉先,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苹、剧晓芊、剧某、剧瑞昌、陆桂英因与被上诉人苏玉先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苹、剧瑞昌、陆桂英及上诉人张苹、剧晓芊、剧某、剧瑞昌、陆桂英的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剧永建、被上诉人苏玉先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