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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3601号

冷传香与青岛鑫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0-29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传香,青岛鑫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601号原告冷传香,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委托代理人孙洪宽,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青岛鑫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胶州市黄埠岭。法定代表人郭胜金,经理。被告于亮,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传香诉被告青岛鑫永信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龙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