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男,1980年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三强,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军与被上诉人许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鸽,被上诉人许三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兴锋
审判员 苏维丽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