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蒯某,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传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蒯某因与被邓某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某经本院合议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讼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孙 振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