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387号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ouglasRobertMccollam。委托代理人顾金焰,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永先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先。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永先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赖 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兰 想 来源:百度“”